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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2012第6期】特别关注:拍卖师执业管理与操作规范
作者:kypm | 时间:2014-03-11 00:00:00

导读:《拍卖师操作规范》已经正式获批通过,那么此次《规范》的出台经过了怎样的论证,其中对于拍卖师执业行为有了哪些详细的规定,具体条款又会对拍卖师执业规范产生怎样的影响?为了了解这些业内所关心的问题,本刊特别邀请相关人士对《拍卖师操作规范》进行了解读。

 

贯彻实施标准 提升执业水平

——专访中拍协秘书长李卫东

 

中国拍卖:《拍卖师操作规范》的颁布实施对拍卖师队伍和行业建设的意义及作用是什么?

李卫东:《拍卖师操作规范》由商务部于2012年3月23日作为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正式颁布,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加强拍卖师队伍建设,促进行业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它是对现有关于拍卖师执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拍卖师地位、作用和执业都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有很多不具体的地方,特别是对规范拍卖操作层面缺乏明确的内容。《拍卖师操作规范》正是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拍卖师执业操作中的相关详细规定,丰富、完善了拍卖师执业操作环节的基本流程和规范性做法,该标准出台充分发挥了作为《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功能。

第二,它是拍卖师执业操作的基本要求和规范。中国拍卖业恢复发展20年以来,注册执业的拍卖师已逾万人,广大拍卖师依据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摸索总结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操作流程和主持技巧,但在如何落实三声报价敲槌成交、如何报价、如何保障优先权人权利等关键环节,出现了各行其是甚至相互冲突的不同做法。《拍卖师操作规范》正是在全面结合我国拍卖行业现实状况的基础上,着重突出了我国拍卖师操作的“程序性、规范性”要求,同时借鉴吸收了国际上拍卖业起步较早、发展成熟的经验,制定出了符合《拍卖法》并契合我国国情的拍卖师业务操作标准。

该标准以拍卖程序为编制主线,正文由九个部分(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原则;5、准备工作;6、行为规范;7、主持;8、主持程序;9、拍卖方式)组成,从拍卖会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拍卖会结束止,基本依照我国拍卖活动操作的自然顺序编制。该标准系统、全面地规范了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的各项操作行为,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它是维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只对拍卖师地位、作用和执业等做了原则性规定,拍卖师和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因为拍卖师的具体操作陷入法律纠纷和争议时,由于既有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细的内容,致使相关部门无法做出具有法律依据的裁决,甚至会成为委托人、买受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挑剔拍卖企业的籍口与托词。《拍卖师操作规范》的适时出台,很好的解决了这些问题。如果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严格遵行该标准规范执业,当遇到法律纠纷时,该标准作为行业标准也是全行业的普适性规范,就能够成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决的依据。如此,就能最大限度的维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它的颁布与实施是促进行业规范性发展的重要措施。拍卖师是通过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而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是拍卖会的法定主持人,他们既是拍卖企业的骨干,是拍卖行业的中坚力量,其在拍卖台上的言行举止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操作时有法定的主持程序和要求,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执业。但在实际主持拍卖活动中,个别拍卖师的主持比较随意,严重的甚至可能违背了《拍卖法》规定的法律基本原则和操作规则。《拍卖师操作规范》颁布和实施能够规范和提升广大拍卖师的主持技巧和执业水平,统一指导和约束拍卖师的主持活动。随着该标准的实施,它将在维护拍卖师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壮大,乃至促进全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拍卖:如何贯彻落实好《拍卖师操作规范》?

李卫东: 我们将在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拍卖师操作规范》的宣贯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制定宣贯方案,编制《拍卖师操作规范》释义本。目前,我们已经组织了以《拍卖师操作规范》编制组为主的有关专家,正在紧锣密鼓地编写《拍卖师操作规范》释义本,同时,与有关地方协会探讨标准的联合宣贯方案,为开展《拍卖师操作规范》的宣贯做好工作计划和必要的准备。

第二,作为每一个执业拍卖师必修课,开展教育培训。从下半年开始的未来一年半中,我们将组织多种多样的学习和考核形式,把《拍卖师操作规范》作为执业拍卖师的必修课程,争取使每个拍卖师都要认真学习一遍,并切实掌握其内容。

第三,结合《拍卖师操作规范》加强对拍卖师执业的日常监管,树立达标标兵。今后,我们将以《拍卖师操作规范》为依据,对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加强监管。拍卖师在拍卖活动操作中如果违背了标准的要求,并且造成了一定影响和损失的,我们将依据《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对于在工作中能够按照《拍卖师操作规范》主持拍卖会,且业绩突出的拍卖师,我们也将授予达标标兵称号,给与鼓励和表扬。

 

中国拍卖:近年中拍协为促进拍卖师行为规范所做的工作有哪些?

李卫东:中拍协所做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把好拍卖师的入口关。在拍卖师入门考试阶段,逐年提高了理论基础知识和主持技巧的考试标准,特别是针对主持技巧考试,结合拍卖活动实际需要,不断完善考试的流程、内容和要求。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结合拍卖师执业中出现的新情况,经过充分的调研,协会去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文件。对于在执业中有违规违纪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对于长期不处于执业第一线的挂证拍卖师,暂时停止其执业资格;对于因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拍卖师坚决取缔其执业资格,完善了退出机制,纯洁了拍卖师队伍,较好地维护了拍卖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同时,日常监管工作中,也更加注重考察拍卖师的实际执业状况,更加关注拍卖企业的生存发展中的实际需求,不断提高为拍卖师服务的水平,给拍卖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是抓好拍卖师的继续教育。以不断提高执业拍卖师道德水准、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为目标,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通过持续不断地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给广大拍卖师提供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促进拍卖师规范操作和拍卖企业依法经营,保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不断加强理论建设。《拍卖师操作规范》是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基础上,总结多年来我国拍卖师在实际工作中执业实践的经验,集中了优秀拍卖师的智慧编制而成的,它是我国拍卖师队伍建设在理论方面取得的一个突出成就。当然,随着它的实施与执行,根据未来发展的需要,将进一步总结不足并加以完善提高。

 

中国拍卖:接下来中拍协对拍卖师队伍建设有什么计划?

李卫东:面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中拍协还需要进一步做出努力,不断探索,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强拍卖师队伍建设。

一是对拍卖师实行资格和执业分开管理的制度。随着拍卖业的发展,拍卖师队伍逐年增加,我国注册的拍卖师数量已经逾万。随着拍卖师队伍的不断壮大,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和管理工作也慢慢曝露出一些问题。《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已颁布16年,有些条款与出现的新情况不相适应。现行的管理模式之下,发现主要有以下问题,有些拍卖企业注册的拍卖师只是挂证,从不主持拍卖活动,有的拍卖师长年聘请业内几个最知名的拍卖师主持本企业的拍卖会,有的拍卖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上台主持的机会。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解决的基本思路是,对拍卖师实行资格与执业注册分开管理。对于通过资格考试的拍卖师,在具备一定的条件并考核后予以注册执业;对于不在拍卖行业工作的,保留其资格,不允许注册执业。对于执业的拍卖师,以《拍卖师操作规范》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加强监管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要求,切实提高拍卖师执业水平。

二是进行拍卖师考试制度改革,使资格考试面向全社会。按照目前现有的规定和制度,拍卖师考试仅面向拍卖行业的从业人员,已经造成了人才匮乏、选材有限的局面,在拍卖师管理工作中也逐渐显现出了很多弊端。为了改变这种现象,中拍协目前正积极寻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同意,在下一步做好拍卖师资格与执业注册分开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和实践,改变目前拍卖师局限于拍卖行业内考试的局面,扩大考试面,使拍卖师资格考试面向全社会,吸收社会上的优秀人才进入拍卖行业,不断提高拍卖师的人才结构和队伍素质。

 

解读《拍卖师操作规范》

文/《规范》编制小组

《拍卖师操作规范》的出台凝聚了编撰组的共同努力,也离不开相关各方的鼎力支持,借此机会,编制小组的全体成员向给予此项工作大力支持和帮助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向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家学者以及全国拍卖师们致以衷心的感谢。

 

重点把握四项编制原则

(一)细化法律规定的原则。该标准编制以《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基本原则为准绳,对拍卖操作规则、程序、方式、方法等进行了具体操作规范。充分考虑并体现了该标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功能。7.6.1就是《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为了确保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可以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我们便以7.6.2和7.6.3内容对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又如“7.7.1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这也是《拍卖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了确保拍卖师以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成交,便细化并补充了7.7.2 买定方式为落槌的,拍卖师落槌时应关注其他竞买人的举动,确保落槌的成交价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7.7.3 拍卖师不应接受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的竞价要求;7.7.4 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拍卖师应要求买受人以再次出示号牌的方式确认成交价格和号牌号码。细化法律规定,是标准编制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功能。

(二)以拍卖程序为编制主线的原则。该标准正文共有九个部分,包括: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原则;5、准备工作;6、行为规范;7、主持;8、主持程序;9、拍卖方式,基本依照我国拍卖活动的操作顺序编制,从拍卖会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拍卖会结束止,系统、全面地规范了拍卖师的各项操作行为,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有利于标准的贯彻实施。如:第7部分“主持”中,7.1 工作语言、7.2 开场致辞、7.3 报价和报号牌、7.4 竞价幅度、7.5 举牌应价、7.6 保留价和7.7 成交表示。

(三)适用各类拍卖活动操作的原则。编制该标准,我们重在拍卖师操作的普适性和综合性,全面考虑了我国拍卖师主持各类拍卖活动的工作状况,对拍卖主持中应当规范的一般行为设定标准,不以艺术品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或司法执行财产拍卖等进行分类设定标准。如此,可提高我国拍卖师的综合主持能力及其操作水平。如第1部分“范围”第二款: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经营性拍卖活动。网络拍卖或以网络为辅助手段的拍卖活动可参照使用。而对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则辅以说明。如第8部分“主持程序”中的8.4 法律法规对拍卖主持程序有特殊要求的,拍卖师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不涉及个人主持风格的原则。编制该标准,我们注重规范的是拍卖师的操作行为,避免操作中容易出现的法律纠纷乃至诉讼,规避法律风险,没有涉及拍卖师个人的主持风格内容。编制组全体成员非常认同拍卖师应有自己的主持风格,并十分赞赏风格的多样性和“百花齐放”。

 

截止2012年6月初拍卖师情况

重点解读引发热议的6个条款

在这次规范的编制过程中,我们的工作得到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大拍卖师的热烈响应和大力支持,编撰组成员间也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议和辩论。这里,我们选择6个条款来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7.4.4 拍卖师接受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报价时,也应接受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幅度竞价。

拍卖师是竞价幅度的主要制定者之一,也是临时调整竞价幅度的唯一决定者。竞价幅度在价格竞争中作用明显,通过观察它的运行轨迹,可基本看出交易价格的来龙去脉;竞价幅度也是拍卖师维护竞价秩序、体现公平竞争、促成拍卖交易的重要工具。因此,拍卖师应是竞价幅度的运用高手。

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报价,通常是在竞价渐近尾声时。此时,有的竞买人已力不从心,但又不愿放弃,便会要求拍卖师接受其小于竞价幅度的报价。遇此情况,拍卖师应判断其他竞买人的后劲。1、若他人斗志昂扬者众,则无需理会其小于竞价幅度的报价要求;2、若他人亦有胆怯迹象,可接受其小于竞价幅度的报价要求,以励其他竞买人再战;3、若拍卖师接受了一方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的报价要求,其他人也要求以此相同的幅度加价,出于公平原则,拍卖师理应接受;4、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报价应有限度,拍卖师应有不可接受的小于竞价幅度的报价底线。如10万元的东西改加百元、拾元等,皆是不可接受的。否则,竞价过程会过于冗长。

(二)7.5.2 竞买人应价时,拍卖师宜要求竞买人以举牌方式表示。

号牌号码是表示竞买人具有竞买资格的一种身份标识。竞买人举牌的动作在拍卖会上是必需的,应是一种应价或报价的形式。拍卖师要求竞买人以举牌方式表示应价,可以藉此彰显拍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性。故拍卖师要求竞买人以举牌方式作价格表示,本不应是业内热议的问题。但现在有些艺术品拍卖会的竞买人只在拍卖师落槌后才举牌示意,竞价过程不举号牌,或举手或点头,理由是怕被其他竞买人跟价(有些竞买人专跟有眼力的专家买东西)。这种现象在国外的拍卖会也很常见。遇有这种情况,拍卖师应该提示其举牌示意。若他坚持不举,且不会影响竞价继续,拍卖师可以默许。所以标准没有强求竞买人应当举牌,而是用了“宜”字。

(三)7.5.3 若无他人竞价而竞买人举牌不放或再行举牌的,拍卖师征询意见后可为其继续加价。

在拍卖会上,有两种情况会出现竞买人在无他人竞价时仍举牌不放或再行举牌自我加价。一种是竞买人第一次参加拍卖会不了解竞买规则;还有一种便是竞买人抱持志在必得之心。因而这两种人会在无他人竞价时频频举牌或举牌不放。为了辨别其属于那种情况,拍卖师为其加价前应当征询一下他的意见,避免因双方的误会最后产生纠纷。况且,拍卖师征询意见的做法可展现其诚信、公正的职业风貌。

(四)7.7.3 拍卖师不应接受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的竞价要求。

这是一个落槌即为成交的法律概念。《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因此,拍卖师落槌,既是法定的成交方式和操作程序,也是法律意义上的“承诺”表示。一经落槌的成交价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包括拍卖师本人)都无权并不得推翻或修改这个落槌价,否则须承担悔约的法律责任。

但我国有一些拍卖师不重视落槌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片面强调价高者得规则,即在其落槌后,又有竞买人要求加价的,他仍会允许竞价继续,招致获得落槌价的买受人的不满,自损权威。请注意,拍卖会存有遗憾是件很正常的事情,虽然落槌价可能不是竞买人最高的应价,但拍卖师必须坚持“一锤定音”的法定成交方式,坚守落槌的法律效力。

(五)8.1.5 拍卖师宜记录每个标的成交价和买受人牌号。

有拍卖师认为这个要求没必要,反正有记录员在旁记录。而这个条文恰恰是国内一些资深拍卖师要求加上的。这样做主要是预防买受人一旦对成交结果产生异议,拍卖师的记录就可以可提供权威凭证。所以,《规范》要求的拍卖师记录工作其意义与记录员笔录工作有所区别。

(六)9.1.6 拍卖师宣布不成交时不应落槌。

我们已知,《拍卖法》规定的成交标志是“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也就是说,落槌即为成交,不成交自然不能落槌。

拍卖师不成交落槌的行为,容易造成委托人误以为成交的误会,也容易误导竞买人产生拍卖会“买气”很旺的假象,拍卖师有不诚信操作之嫌。这种不成交落槌现象在我国艺术品拍卖中时有发生,学的是西方拍卖师的那套做法。但别国拍卖法律与我国《拍卖法》的要求不同,若国际惯例与我国《拍卖法》的精神和要求相冲突的,我国拍卖师必须依照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操作。拍卖标的不成交的,拍卖师应当明确宣布“没有成交”,不应不宣布或含糊其词,更不得落槌。

 

规范源于细节

王刚

第三届“中拍杯”全国拍卖师大赛评委、资深拍卖师

 

《拍卖师操作规范》的出台是我国拍卖业未来持久发展必然和必须的一步。在我国拍卖业仍然是个新兴行业,没有什么经验,尤其是对拍卖师的培养、规范等方面都与社会需要存在着一定差距,是在摸索中前进。由于我们缺乏对拍卖师道德,行为和技术上的规范,众多拍卖师都按照自己对拍卖的理解去诠释拍卖工作,造成了拍卖工作的不标准,不规范,不统一,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结果,这次《规范》的制定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这次《拍卖师操作规范》在拍卖师行为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范。比如,要求拍卖师“拍卖师主持前,应备妥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记录原件和拍卖槌等必备用品”。目前还是有很多拍卖师忽略这个细节。再比如有些拍卖师拍卖前没有审核拍卖公司是否有拍卖某类商品的拍卖资质,如艺术品拍卖资质,艺术品中究竟哪类资质可以拍,哪类不可以拍?对于有些慈善机构和其他公益组织举办的慈善类和公益性质的拍卖会,只考虑动机,未考虑程序是否合法,疏于审查或根本就不审察。此次《规范》明确要求“拍卖师应查看拍卖企业是否具有拍卖资质,查看拍卖标的是否符合该拍卖企业的经营范围”。

在技术规范方面《规范》也制定了详细的条款。比如在拍卖会开始前的的工作程序和内容(见7.2.1),有些拍卖公司在拍卖会开始前用一般工作人员代替拍卖师宣读拍卖规则、勘误,和其他一些需要声明的事项,这样既违反了《规范》中规定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我们现在有很多拍卖师没有记录落槌价和落槌牌号,一旦出现错误、纠纷,拍卖师就无法拿出确切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从而无法区分责任。因此在《规范》中明确规定“8.1.5拍卖师宜记录每个标的的成交价和买受人牌号。8.1.6拍卖会结束后,拍卖师应在拍卖人制作的拍卖笔录上签名”。

当然《规范》也没有达到尽善尽美,还需要继续修改完善,有些地方还存在着不同意见,比如:”7.7.3拍卖师不应接受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的竞价要求。”假如在拍卖师落槌的同时有竞买人加价的,(因为在拍卖师落槌的同时举牌,理论上拍卖师是无法半截停住的。竞买人确实是在落槌前举的牌,不承认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嫌,同时在经济上也给委托方和拍卖人在经济上带来损失);或拍卖师落槌价出现口误,如3000万报成3000的是否应允许拍卖师继续拍卖或更正口误等问题。

总之,我们有了《规范》,在今后就有了对拍卖师工作考核的标准,就能使拍卖师的培训,教育,规范,处理方面有了依据,就能把不太标准的工作逐步规范化。

 

 

拍卖师执业规范的里程碑

郑晓星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秘书长

 

 

2012年3月23日,国家商务部颁布了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拍卖师操作规范》。作为该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和编制小组组长,我内心感到十分欣慰。虽然我与编制组的许多同志在拍卖业内是行家里手,但在标准化文件的编制工作方面则都是“门外汉”。自2007年4月接到任务后,我们从零开始,共同努力,边学边干,广泛征求业内意见,经历了五年艰难的编制历程。

该《规范》是我国首部有关拍卖师操作行为的行业标准。它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拍卖行业的规范发展,尤其是拍卖师执业的规范操作,将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历史意义。大家知道,拍卖师是我国法定的拍卖活动主持人,其在拍卖台上的言行举止均具有法律效力,操作时有一些法定的主持程序和要求,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执业。但由于这部分规范性内容在我国《拍卖法》和相关法规中基本空白,行业长期以来只能借助上岗前的执业培训和资格考试进行规范,因此不具有较强的规范效力。有些拍卖师主持比较随意,不少行为违背了《拍卖法》规定的法律基本原则和操作规则。

《拍卖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拍卖师就应切实体现法律原则的贯彻执行。《规范》里我们将这些原则编制到了具象化的行为规范中。如:6.1 拍卖师不应拍卖未予公开拍卖信息或未经公开展示的拍卖标的;6.3 拍卖师应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拍卖信息,不应泄露应予保守的商业机密;7.4.2 拍卖师应公平引导竞价,并视情况变化调整竞价幅度;7.4.4 拍卖师接受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报价时,也应接受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幅度竞价;7.5.1 拍卖师不应无故拒绝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的应价及竞价。

《拍卖法》也规定了拍卖行业必须遵循的一些操作规则,如保留价规则和价高者得规则等。因此,《规范》里就必须要有这方面的具体行为规范。如:7.6.1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7.6.2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且委托人要求保密的,拍卖师不应在保密期内公开保留价;7.6.3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拍卖师应核实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不低于保留价。7.7.1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7.7.2 买定方式为落槌的,拍卖师落槌时应关注其他竞买人的举动,确保落槌的成交价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7.7.3 拍卖师不应接受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的竞价要求。

对于《拍卖法》规定的这些基本原则和操作规则,我国拍卖师应当都是烂熟于心的,但到了拍卖主持时,有些人的操作便出现了问题。据中拍协掌握的各地拍卖诉讼纠纷中,拍卖师违背法律原则和操作规则的问题占了相当比例。如:拍卖师拍卖的标的,公告时间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公告期;有的甚至在拍卖过程中临时加入了一些未经公告和展示的标的。又如有拍卖师以不公平的竞价幅度或其他手段歧视竞买人,将标的有倾向性地拍给某位竞买人;还有的拍卖师未经委托人同意,操作时有意或不经意地泄露了保留价;更有甚者未达保留价落槌成交;有些拍卖师落槌的成交价不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落槌时忽视或故意无视竞买人的更高应价等等。这些操作上的问题或失误不仅为拍卖企业带来了法律上的麻烦或经济损失,也损害了我们行业的形象。

客观来讲,《拍卖法》对拍卖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如何操作未作具体明确,也是导致拍卖师操作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拍卖师操作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或讼案,各地人民法院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行业标准,判案时往往会自行解读《拍卖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所以,各地的判决结果也会很不一致。我们认为,该标准的编制工作不仅有利于规范拍卖师的操作行为,也有利于规范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各方面行为,更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判案工作所需,并对将来的修法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帮助。因此,该标准的颁布,对全行业来说是件十分有价值和意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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