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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个竞买人能否举行拍卖会并依法成交?
作者:kypm | 时间:2014-03-11 00:00:00

商务部颁发的《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应当中止拍卖”,是否可理解为“只要有竞买人,哪怕只有一个竞买人就可拍卖并依法成交”?

   《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该规定中的“公开”,系指向拍卖的程序应当公开;该规定中的竞价,系指拍卖中应当具备价格竞争的条件,即竞买人以独立竞价的形式参与价格竞争。上述“公开”和“竞价”是拍卖区别于其它买卖行为的要件。竞价表示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向卖方提出要约表示,该要约表示以价格的竞争为条件,同时不排除价格相等时的时间优先。竞价可以分为“独立竞价”和“集中竞价”,拍卖属于独立竞价。举办拍卖会应当满足《拍卖法》规定的“竞价”条件。
   《办法》中“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应当中止拍卖”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只有具备了《拍卖法》规定的竞价条件时,拍卖会才能举行。竞价的方法可以由竞买人直接到场,也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参与,但必须满足竞价的形式要件。将《办法》第四十条的表述理解为“只要有一个竞买人就可以举行拍卖会”忽略了竞价条件,是没有根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将被视为拍卖企业与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这个规定也要求应当具备竞价的条件,才可以举行拍卖活动,否则将引起由于竞买人数不够而导致的拍卖纠纷,甚至引起讼争。
   综上所述,在仅有一位竞买人的情况下,应当中止拍卖,只有在竞买人达到法律规定的竞价条件,即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参加时,拍卖会才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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